某水利工程采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招标并签订合同。 【事件】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C8号支洞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合同文件要求积极组织相关施工人员、施工设备进场,但是由于发包人未能办理好征地手续,C8号支洞的施工场地未能及时提供,导致2017年5月25日至2017年6月1日期间无法施工,C8号支洞已进场人员、设备处于闲置状态,造成该支洞工期延误8天,承包人提出索赔。 事件2:该工程J10号支洞控制段下游分部工程于2017年6月正式开工,2017年7月3日16时,在对J10号支洞控制段下游掌子面桩号J34+616进行3m超前探孔作业时出现大量涌水,经施工方、监理方联合实测涌水量为1250L/min,达到了合同定义的“出水量大于125L/min的任何10m洞长”的不利物质条件。经论证后,监理下达指令要求采用双液灌注(加人水玻璃进行堵水)对涌水处灌浆。2017年7月11日20时开始灌浆,至2017年7月14日15时20分结束灌浆,后对掌子面进行超前探孔作业确定前方无涌水,进行了下一步正常开挖作业,至2017年7月16日16时涌水事件结束。涌水灌浆期间致洞内无法开展施工作业,造成相应损失。 两事件共造成的不可避免的人员窝工2.7万元、设备闲置费用18.8万元、水泵排水费用5万元、洞内通风增加费用1万元、洞内照明增加2000元等费用合计27.7万元。承包人就两事件共提出27.7万元费用及事件1的利润0.5万元,事件2的利润1万元,合计29.2万元经济索赔和21天工期索赔申请。 【问题】 1.《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通用合同条款(下文简称合同条款)中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包括哪些相关义务?监理人应当如何处理事件1的索赔? 2.合同条款中的不利物质条件是指什么?发生了不利物质条件后,承包人应如何处理? 3.监理应批准承包人提出的哪些经济索赔?工期索赔应如何计算?
问题1: 根据合同条款第2.3款(提供施工场地)的规定: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合同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问题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的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 问题3: 可索赔的费用包括:机械设备闲置、人员窝工、照明排水通风费用增加等费用27.7万元及事件1的利润0.5万元,共28.2万元。 事件1造成C8号支洞工程工期8天延误,事件2造成J10号支洞工期13天延误,要考虑两事件发生后对总工期的影响会出现改变关键路线的情况,确定最终关键路线后计算整体索赔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