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调水工程采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通用合同条款,合同类型为可调价格单价合同,合同规定工程主材价格发生波动时根据当地信息价调差。2017年3月在建设过程中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遇到膨胀土。 【事件】 事件1:为增强渠道的稳定性,对工程量清单“换土填方”子项改为4%水泥掺量改性土(简称改性土)换填。换土填方变为改性土后其土料挖装运、铺料、碾压工艺差别不大,但需新增改性土拌制,改性土运输等工序。 事件2:对于翻晒及碎土工序,招标文件中对土方填筑工程土料粒径并无明确要求,而根据设计单位要求的改性土施工标准规定,与换土填方相比,改性土拌制工艺对土料粒径要求更高,原换土填方单价中已考虑的翻晒工艺和碎土工艺已不能满足改性土拌制要求。承包商土料开采后不得已增加翻晒、预破碎、二次碎土后才能进行改性土拌制,同时改性土运输运距增加1.85km。 事件3:承包商认为,由于改性土工程量的增加导致原投标报价已不适用于变更后的项目。要求重新确定单价,新的单价在换土填方投标报价基础上增加新增工序进行组价,同时要求在改性土单价中再摊入增加的削坡费用。 承包商提出下表所示的变更工程单价调整方法。 变更工程单价调整(承包商) 【问题】 1.事件1中,换土填方变为改性土的指示应当由谁向承包商发出?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相关规定,本次换土填方变为改性土,属于哪种变更情形? 2.事件2中,翻晒和碎土工艺的变化,承包商根据定额计算出土料翻晒和碎土工序综合单价能否直接摊入改性土工程单价?为什么? 3.事件3中,改性土单价中是否应该再摊人增加的削坡费用? 4.事件3中,改性土填筑以合同工程量清单换土填方单价为基础换算,水泥按投标价格计算是否合理?
问题1: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第15.2款变更权规定,该指示应当由监理人发出。 该工程将“换土填方”子项改为4%水泥掺量改性土(简称改性土),该子项质量或特性发生改变,而且施工工序发生改变,因此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第15.1款中的第(2)和第(4)目规定,即:“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和“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因此应进行变更。 问题2: 不能直接摊人改性土工程单价。原合同换土填方单价中已考虑翻晒工艺及承包人投标时的竞价因素,需要对根据定额计算出的单价折减。 问题3: 由于改性土削坡难度远大于素土削坡难度,改性土单价中应该再摊人增加的削坡费用,但应扣除原单价中已考虑的削坡费用。 问题4: 不合理,水泥价格应当考虑工程变更时水泥价格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