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分部工程的网络计划见图5-3-1,计算工期为44天。根据技术方案,确定A、D、I三项工作使用一台机械顺序施工。 (1)如按A-D-I顺序组织施工,则网络计划见图5-3-2。工期为47天。 (2)如按D-A-I顺序组织施工,则网络计划见图5-3-3。工期为45天。 工作A的最早完成时间为第21天,工作I的最早开始时间第24天,机械的闲置时间△T=24-21=3(天)。(3)监理人如批准D-A-I顺序施工,施工中由于业主原因,工作B时间延长5天,承包人提出要求延长5天工期。网络计划见图5-3-4。 问题:你认为工期延长几天合理?为什么?签发机械闲置(赔偿)时间几天合理(不考虑工作D和A的机动时间的使用)?为什么?
按D-A-I施工时的时间参数计算见图5-3-5。 计算工期为49天。工期延长△T=49-45=4(天)。所以,工期延长4天合理。 机械在现场的使用时间是20天。工作A的最早完成时间为第21天,工作I的最早开始时间第29天,机械的闲置 时间△T=29-21=8(天)。 应签发机械的闲置赔偿时间△T=8-3=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