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某施工单位进行该项目的施工。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前,建设单位即委托了一家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协助建设单位完善和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并承担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草拟的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包含以下条款: (1)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承包人不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程延期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2)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 (3)业主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承包人参考使用。 (4)承包人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5)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工期和费用损失,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应予顺延。 (6)承包人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3天内按承包人提供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核实工程量(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承包人。 问题: 请逐条指出上述合同条款中不妥之处,并提出如何改正。
(1)“承包人不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程延期和费用增加的责任”不妥。应改正为: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但不排除其自身原因引起的工程延期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2)不妥。应改正为;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供其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或监理工程师职责不应出现在施工合同中)。 (3)“供承包人参考使用”不妥。应改正为:业主应保证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以指导承包人进行现场施工。 (4)应改正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5)已经隐蔽的工程,按监理人要求重新检验,若检验不合格,由此引起的工期和费用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修正:“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不妥。监理工程师已经验收的,重新检验时按上述合同条款办理。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检验合格与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均由承包人承担。 (6)“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3天内按承包人提供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核实工程量(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承包人”不妥。应改正为:监理工程师接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工程师未按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