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合同条款中,明确赋予监理人在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等方面监理职权。同时,又对监理人在十种情况下行使权力作出了“需经发包人事先批准”的规定和限制。 问题: 1.监理人在行使权力前需经发包人事先批准的十种情况分别是什么? 2.如果属于上述十种情况,但事态紧急,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危及本工程或邻近财产安全,监理人应该怎么做?
1.这十种情况分别是: ①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2分) ②确定因不利物质条件产生的费用增加额。(1分) ③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复工通知。(3分) ④决定由于发包人原因、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下的工期延长。(2分) ⑤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1分) ⑥发出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合同规定额度。(2分) ⑦确定变更单价。(1分) ⑧决定有关暂时列金额的使用。(2分) ⑨确定暂估价金额。(2分) ⑩确定索赔金额。(1分) 2.在此情况下,监理人应立即采取行动,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