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路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中的土方开挖数量为90万m3,岩石分类为软石、次坚石、坚石三类,对应的单价也随之递增,合同工期15个月。 在基础工程施工中碰到地下有大量文物,使整个工程停工10天;主体工程施工中由于施工机械出现故障,使进度计划中关键线路上的部分工作停工15天。两次停工承包人都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了工期索赔申请,并提供了施工记录。 另外,由于总承包人没有做地下通道防水的专门技术,按照合同约定,提出将地下通道防水工程分包。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赶在雨季前做完地下通道防水,业主代表选择了一家专业防水施工队,将地下通道防水工程分包了出去(合同未签),并向施工总承包人发出了通知,要求施工总承包人配合地下通道防水分包单位施工。 问题: 量的变化影响了工程的正常进度,要求业主对此给予经济赔偿。承包人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如果在施工中监理工程师未及时提供施工图纸,承包人是否能得到经济赔偿及顺延合同工期? 3.如果工程量清单中的软石、次坚石、坚石与实际情况出入太大,承包人能否得到额外费用赔偿?为什么? 4.该工程在施工中部分工地遭受洪水不可抗力的灾害,监理工程师接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后,应进行哪些工 作? 5.监理工程师判定承包人索赔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6.监理工程师对两次索赔申请应如何处理? 7.业主代表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8.施工总承包人提出异议,监理单位应按什么程序协调有关方的关系? 9.分包单位施工完毕后,向监理单位报送了工程款支付申请和工程结算书,你认为监理方应如何处理?
1.承包人的要求不合理。因为工作量的增加在±15%的合同范围,故不能向业主索赔。 2.监理工程师有义务满足承包人正常施工的用图需要,应该赔偿承包人停工待图的全部经济损失并顺延合同工期。 3.不能得到额外费用赔偿。因为合同条件规定,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勘察,承包人考察现场后已对每一单价做出了详尽分析,应该自己承担在报价时单价计算不准确的风险,其额外赔偿无效。 4.实地勘察,了解证实有关受灾情况;验证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项目(数量)及证据;根据法律和合同,划清责任界限;认可合理索赔要求。对双方均有责任的项目,划清责任及确定各自的比例;拒绝无理索赔要求;拟定合理赔偿数额和延期天数;与承包人协调统一意见;签发索赔报告;把处理意见报业主核定批准。 5.监理工程师判定承包人索赔成立的条件: (1)承包人受到了实际损失或损害。 (2)损失不是因为承包人的过错和责任。 (3)损害也不是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造成。 (4)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时限内提出。 6.两次索赔处理: (1)对第一次索赔应判定索赔成立。因为:①遇到文物时的停工应视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工期索赔理由成立;②承包人及时提供了证据资料;③承包人及时提出了索赔申请。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记录核实延误的天数。监理工程师签发工期变更指令。 (2)对第二次索赔判定索赔不成立。因为施工机械故障造成工期延误是承包人自己的责任,索赔无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索赔申请后28天内做岀答复,表示索赔不成立。 7.业主代表的做法不正确,原因如下: (1)业主代表自行选择分包单位,承包合同违约; (2)业主代表未通过监理方直接向施工单位发通知,监理合同违约。 8.监理方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协商: (1)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通知,召开有关方协调会,中止业主违约行为; (2)由监理单位对分包单位进行审核和确认,并报业主; (3)由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9.监理方应做如下处理: (1)退回分包单位的申请,监理方不直接审核分包单位的工程款; (2)发监理通知,督促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3)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