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速公路B合同段为桥梁工程,业主与H监理公司签订了监理合同,与D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监理工程师在进行监理工作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1)D公司考虑工期紧,将30根混凝土灌注桩(约占总桩数1/5)分包给F公司,而F公司未经审查批准,其设备已进入现场准备施工。(2)在钢筋骨架焊接的旁站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发现焊工将设计图纸应为E5001焊条焊接的主筋改用E4303焊条焊接。 【问题】监理工程师对上述问题应如何处理?
监理工程师应按下述办法进行处理:(1)①按有关法规规定,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故灌柱桩工程不得分包;②要求施工单位D公司立即将F公司设备撤出施工现场。(2)监理工程师应:①立即向施工单位发书面通知,停止焊接施工,封存所用焊条。②按规范规定抽检已焊钢筋接头。③如已焊接头合格,要求施工单位D按工程变更程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焊条型号变更申请,如业主与设计单位同意变更,可启用已封存的E4303焊条,继续施工。④如经抽检已焊钢筋接头不合格,或设计单位不同意变更钢筋型号,则:a.指令施工单位立即将不合格焊条从现场运走;b.清查不合格焊条的施工部位、数量,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返工处理,处理后按合同重新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