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项工程的施工,业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了承包商。签订合同时,业主为了约束承包商保证工程质量,要求承包商支付了20万元定金。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预付款、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工期和违约责任等都作了具体约定。施工合同履行时,在基础工程施工中碰到地下有大量文物,使整个工程停工10天;主体工程施工中由于施工机械出现故障,使进度计划中关键线路上的部分工作停工15天。两次停工承包商都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了工期索赔申请,并提供了施工记录。 【问题】4、监理工程师对两次索赔申请应如何处理?
4、两次索赔处理:(1)对第一次索赔应判定索赔成立。因为:①遇到文物时的停工应视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不属于承包商的责任,工期索赔理由成立;②承包商及时提供了证据资料;③承包商及时提出了索赔申请。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记录核实延误的天数。监理工程师签发工期变更指令。(2)对第二次索赔判定索赔不成立。因为施工机械故障造成工期延误是承包商自己的责任,索赔无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索赔申请后28天内作出答复,表示索赔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