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路桥工程公司,承包高速公路一座桥梁施工,4月1日进驻工地,准备按合同工期2001年5月1日开工,因征地拆迁延误到5月24日才开始施工。在2001年11月3日施工段A中桥基坑开挖后,发现基底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按监理变更通知改为钻孔桩基础。因此,使该桥施工期延误7d。2002年9月20日,业主提出桥梁外形重新装修的要求,因此使工程不能在合同规定的10月1日前竣工,需延迟到10月15日。承包人10月5日为上述三项事件提出索赔要求,并要求工期延长56d。 【问题】承包人提出索赔的依据是什么?监理工程师如何处理上述索赔事件?
1、承包人有理由要求索赔的有两项,即:开工延误24d的索赔;增加装修内容需时25d的索赔,该两项均因业主原因或业主要求增加了工程内容。而因地基承载力不足而改为钻孔灌注桩不能要求索赔,因为此项并非业主的原因所造成的。但上述三项均有理由要求延长工期。因为上述三项均不属于承包人的过错或失误或违约造成的。2、可获准索赔和延期的只有桥梁增加装修内容一项。因按合同规定,当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21d之内,承包人应将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并抄送业主,当延期事件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d之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而只有该项事件是在合同规定时效范围内。3、工期可延至10月15日。4、监理工程师只受理桥梁增加装修的索赔和延期事件,同时对基础改为钻孔桩和增加装修,按工程变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