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的签约合同价为8000万元人民币,合同工期18个月,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提出对原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变更,使施工单位停工待图1.5个月(全场性停工)。在基础施工过程中,为了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单位除了按设计文件要求对基底进行了妥善处理外,还将基础混凝土的强度由C15提高到C20。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其中索赔计算中有以下两项:(1)由于业主修改变更设计文件造成工期延误,损失1.5个月的管理费和利润:现场管理费=签约合同价÷工期×现场管理费费率×延误时间=8000万元÷18月×12%×1.5月=80万元公司管理费=签约合同价÷工期×公司管理费费率×延误时间=8000万元÷18月×7%×1.5月=46.67万元,利润=签约合同价÷工期×利润率×延误时间=8000万元÷18月×5%×1.5月=33.33万元,合计:160万元(2)由于基础混凝土强度的提高,造成费用增加,要求追加付款15万元。 【问题】1、请分析监理工程师是否同意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1、对第1项索赔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同意给予施工单位相应的费用补偿。因为修改变更设计造成了施工单位的全场性停工,可能造成人员及施工机械设备的闲置,或可能造成人工调动、生产率下降等,这些都将造成施工单位的损失,而这些损失是由于业主的原因导致的。合同条款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业主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业主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对第2项索赔要求,监理工程师不应同意其索赔要求。因为提高基础混凝土强度,是施工单位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采取的技术措施,而不是合同技术规范、或设计文件的要求,监理工程师也没有下达变更指令。所以这一措施造成的成本增加应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