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路工程项目的一次监理工作会上,刘总监讲了下述一段话,请分析这段讲话,指出不妥之处,并修正。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认真审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工程只能提前完工,不能拖后,对不符合要求的进度计划进行合理的修改,并报经业主批准后,监督承包人严格执行。各监理工程师不仅要求承包人认真执行业主的各项指示、指令,还要给承包人当好参谋和顾问。帮助承包人制定先进的施工方法。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指导承包人进行施工,为了防止质量事故发生,必须加强监理人员责任心,如果承包人出现质量事故,相关的监理人员分担与承包人相应的责任。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员个人承担。
1“在保证质量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工程只能提前完工。”当合同工程进度过慢时,监理工程师才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同预定的工期内竣工,不能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2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计划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进度计划可提出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的意见,但不应该由监理工程师进行修改。也不应由业主批准后监督承包人执行。3承包人和业主之间是平等地位的合同关系,不应是“承包人执行业主的各项指示。”只有监理工程师是独立的第三方,公正地处理合同事务,向承包人或业主发出指示,并遵照执行。4监理工程师不是承包人一方的任何人员,不应该作为承包人一方的“参谋”或“顾问”,更不应该帮助承包人制定施工方法。承包人是“合同”的一方,要承担“合同”规定的法律责任,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承担全部责任。监理工程师只能对承包人的施工方法批准或不批准。5、监理工程师不能要求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的方法进行施工,不应该指导承包人进行施工。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的施工有关事项只能按合同规定作出决定、同意或批准,或确定价值。6、出现质量事故,不应由“相关监理人员分担与承包人相应责任。”承包人是合同主体,理应承担全部责任,尽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永久工程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