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路施工项目,业主与某监理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合同签字日期为2006年1月1日,合同内写明的完成日期为2006年12月30日,由于征地拆迁工作的影响,至2006年12月30日时工程仅完成80%。 【问题】1、监理单位未能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的全部监理任务,是否应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责任?为什么?
1、非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监理单位不应承担拖期违约责任。因为监理单位不是合同工程的具体实施者,仅负责业主与第三方所签订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协调管理及监督检查义务。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单位的义务与所监理的施工合同的履行紧密相关,因此由于业主或第三方原因导致合同工程的施工不能按期完成时,监理单位不应承担拖期违约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