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项目为某市政府重点投资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施工单位,现有A、B、C、D、E、F六家施工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2012年10月20日下午17:30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投标单位需提供投标保证金20万元。在2012年10月20日,A、B、C、D、F五家投标单位在下午17:30前将投标文件送达,E单位在次日上午8:00送达。各单位均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在10月20日上午10:25时,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5%的书面说明。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了A、B、C、D、F承包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C单位的标袋密封处仅有投标单位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有4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专家1人,技术专家1人。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经过综合评定,评标委员会确定A单位为中标单位。 【问题】1.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1.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和理由如下。(1)不妥之处: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理由:按照有关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监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2)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理由:该项目为一般的招标项目。一般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的技术、经济专家应从交通主管部门提供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妥。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