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办工楼工程,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某施工单位承包该工程,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的内容有: (1)签约合同价为3000万元,工期6个月。 (2)工程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的15%,工程预付款分别在开工后第3,4,5月等额扣回。 (3)工程进度款按进度月结算,每月实际付款金额按承包人实际结算款的90%支付。 (4)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对应项目的投标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偏差超过15%时,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中“工程量偏差”调价方法,结合承包人报价浮动率确定是否调价。 (5)竣工结算时,发包人按结算总价的5%扣留质量保证金。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基础工程施工中,遇施工图纸未标明的地下障碍物。施工单位按变更的施工方案处理该障碍物不仅增加了已有措施项目的费用,还新增了措施项目费用,并造成工期延期。 事件2:由于事件1造成了基础工期延期,为确保工程按原合同工期竣工,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加快施工。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补偿赶工费的要求,但项目监理机构未批准。 事件3:施工中由于设计变更导致土方工程量由1520m3变更为1824m3,已知土方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为60元/m3,施工单位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为50元/m3,承包人的报价浮动率为6%。 事件4:经项目监理机构审定的1-6月实际结算款(含设计变更和索赔费用)见表6-1。 【问题】 1.事件1中,处理地下障碍物对已有措施项目增加的措施费应如何调整?新增措施项目的措施费应如何调整? 2.事件2中,项目监理机构的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3.分析事件3中土方工程综合单价是否可以调整? 4.工程预付款及第3,4,5月应扣回的工程款各是多少?根据表6-1,项目监理机构1-6月应签发的实际付款金额各是多少?工程竣工结算款是多少?
1.事件1中,处理地下障碍物对已有措施项目增加的措施费,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施工单位提出新增措施项目的费用应按照工程变更的相关规定,并经建设单位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2.不正确。
理由:造成工程延期的原因不是施工单位责任,且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加速施工,所以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施工单位的费用补偿要求。
3.事件3中,土方工程量偏差为(1824-1520)/1 520 x 100%=20%>15%;
土方工程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偏差为(60-50)/60x100%=16.67%>15%;60x(1-6%)x(1-15%)=47.94(元/m3)<50元/m3,则土方工程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4.(1)工程预付款为3000x15%=450(万元);
第3,4,5月应扣回的工程款均为450/3=150(万元)。
(2)依据上表,项目监理机构1-6月应签发的实际付款金额为;
1月份应签发的实际付款金额为500 x90%=450(万元)
2月份应签发的实际付款金额为550 x90%=495(万元)
3月份应签发的实际付款金额为500 x90%-150=300(万元)
4月份应签发的实际付款金额为450 x90%-150=255(万元)
5月份应签发的实际付款金额为500 x90%-150=300(万元)
6月份应签发的实际付款金额为560 x90%=504(万元)
(3)工程竣工结算款为(500+550+500+450+500+560)x(1-5%)-450-495-300-255-300-504=603(万元)。
本案例知识点拓展
本案例第1题主要考查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原则。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的相关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规范相关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本案例第2题主要考查工程赶工要求的处理方法。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事件1中,因遇施工图未标明的地下障碍物导致施工工期的延误,属于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为了施工工期不延误,要求施工单位加快施工,由此造成的赶工费应由建设单位负责。
本案例第3题主要考查工程量偏差产生的合同价款的调整。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CB 50500),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当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时,可按下式进行综合单价的调整:
(1)当P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