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某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文件中表明该工程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式,工期为15个月。承包单位投标所报工期为13个月。合同总价确定为8000万元。合同约定: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估计工程量25%以上时允许调整单价;拖延工期每天赔偿金为合同总价的1‰,最高拖延工期赔偿限额为合同总价的10%;若能提前竣工,每提前1天的奖金按合同总价的1‰计算。 承包单位开工前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如图5—1所示。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4个事件。致使承包单位完成该项目的施工实际用了15个月。 事件1:A、C两项工作为土方工程,工程量均为16万立方米,土方工程的合同单价为16元/m3。实际工程量与估计工程量相等。施工按计划进行4个月后,总监理工程师以设计变更通知发布新增土方工程N的指示。该工作的性质和施工难度与A、C工作相同,工程量为32万立方米。N工作在B和C工作完成后开始施工,且为H和G的紧前工作。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协商后,确定的土方变更单价为14元/m3。承包单位按计划用4个月完成。3项土方工程均租用1台机械开挖,机械租赁费为1万元/(月·台)。 事件2:F工作因设计变更等待新图纸延误1个月。 事件3:G工作由于连续降雨累计1个月导致实际施工3个月完成,其中0.5个月的E1降雨量超过当地30年气象资料记载的最大强度。 事件4:H工作由于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返工,实际5.5个月完成。由于以上事件,承包单位提出以下索赔要求: (1)顺延工期6.5个月。理由是:完成N工作4个月;变更设计图纸延误1个月;连续降雨属于不利的条件和障碍影响1个月;监理工程师未能很好地控制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应补偿工期0.5个月。 (2)N工作的费用补偿=16元/m3×32万立方米=512万元。 (3)由于第5个月后才能开始N工作的施工,要求补偿5个月的机械闲置费=5月×1万元/(月·台)×1台=5万元 问题: 1.请对以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4个事件进行合同责任分析。 2.根据总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应给承包单位顺延的工期是多少说明理由。 3.确定应补偿承包单位的费用,并说明理由。 4.分析承包单位应获得工期提前奖励还是承担拖延工期违约赔偿责任,并计算其金额。
1.(1)对于事件1,新增工作N属变更事项,为建设单位责任,应延长总工期和补偿费用。 (2)对于事件2,F工作等待变更图纸属建设单位责任。 (3)对于事件3,G工作施工过程中因降雨而停止1个月,其中0.5个月属于有经验承包单位不能合理预见的,另外0.5个月属承包单位应承担的风险。 (4)对于事件4,分包商施工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管理,因此,分包商施工质量导致的损害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单位承担责任的范围。 2.(1)由于工作N、F、G进度拖后属于可顺延工期的情况,因此,考虑事件1~3后形成的网络计划如图5—2所示: (2)从分析结果可以看出,总工期为14个月。而合同工期应为承包单位投标书中承诺的13个月。因此,应给承包单位顺延工期1个月。 3.应补偿承包单位的费用计算如下: 工程量清单中计划土方为16+16=32(万立方米),新增土方工程量为32万立方米;应按原单价计算的新增工程量为32×25%=8(万立方米); 补偿土方工程款为8万立方米×16元/m3+(32-8)万立方米×14元/m3=464万元;由于是租用机械开挖,A、C两项土方工程按计划完成,N工作可另行租用机械,不存在机械闲置问题,因此,机械闲置费不予补偿。补偿承包单位的总费用为464万元。 4.承包单位应承担超过合同工期的违约责任。 拖延工期赔偿费为8000万元×0.001/天×30天=240万元,小于最高赔偿限额,最高赔偿限额8000万元×0.1=800万元。故拖延工期赔偿费为2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