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用工程项目,业主A与某一级施工企业B和某甲级监理公司C分别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阶段监理合同,工程开工后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在修建国际商品展销中心工程的基础施工中,由于班组违章作业,出现使已经过监理人员检验合格的基础钢筋位移质量事故,在浇筑混凝土不久后,被监理方发现及时口头指示后书面通知承包方立即停工处理和整改。承包方按监理方指令执行,提出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整改完成后,经监理方重新检验确认合格后,指令复工,继续进行基础混凝土施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工期拖期不予延长,监理方还将此事故及处理情况向业主作了报告。而业主代表书面提出:出现质量事故,监理公司也应负一定责任,要求扣除1%的监理费作为罚金。 事件2:在地下管道施工中,管道铺设完毕后,承包方曾书面通知监理方要求检查管道铺设质量。但监理方收到质量验收通知单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并未前来检验,也未提出延期检查的书面要求。因此,承包方即将管沟予以回填。为此,监理方书面指令要求承包方将管沟重新挖开,以便检验管道质量。承包方按监理方要求对管沟进行剥露,经监理方检查后,确认管道铺设质量未达到设计图纸和合同要求,也不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管道接口部位严重漏水。因此,监理方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按要求进行了管道的返工处理,经监理方检验质量合格予以确认后,将管沟重新回填。为此,承包方提出除管道返工费用由于是承包方原因造成的质量不合格应自己承担外,要求发包方补偿再度剥露费用76000元(包括重新开挖、回填以及更新由于重挖造成的部分管道损坏的费用)和工期延长8天。 事件3:在修建该商业中心的东方广场和商业大厦工程中,开挖基坑时,发现大量化石和古人类文明遗址,经有关部门及专家鉴定为远古类人猿活动遗址,有重大考古价值,经国家有关部门与业主协商决定在该处进行发掘工作,并与承包方协商后决定由承包方抽调部分力量参与文物发掘工作。经40天发掘工作基本完成。为此,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要求:补偿参与考古发掘工作的费用为48万元,由于工程暂停和延期所造成的劳动力和机械设备闲置等损失32万元;补偿20%管理费和10%利润;延长工期40天。 、事件1中,请指出建设单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事件2中,请指出承包人自行覆盖管沟的做法是否妥当,列明承包人做法的依据。承包方提出的发包方补偿管沟再度剥露的费用和工期延长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监理方应如何处理? 、对事件3: (1)当在施工中发现地下化石及文物后,监理单位应按照什么程序处理? (2)承包方提出的费用补偿及延长工期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1. 不妥当。监理方不能接受“扣除1%的监理费作为罚金”这一要求。因为承包方违章作业造成的质量事故,不是由于监理的错误指令造成的,不属于监理方责任。因而扣1%监理费作为罚金是不合理的,不能接受。 2.(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有覆盖条件;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执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2)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补偿管沟剥露的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不合理。发包人或监理人对管沟质量有疑问,要求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经检查证明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所以监理工程师对本例的处理应当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费用不予以补偿,工期不予顺延。 3.(1)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2)工期和费用部分合理。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规定的可以合理补偿承包人索赔的条款中规定,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古迹以及其他遗迹、石化、钱币或物品,承包人可以要求工期和费用的补偿,发包人应予以补偿,但通常不包括利润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