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建设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施工招标。2014年3月1日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其中载明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实施地点等事项。招标公告中部分内容如下: (1)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本市二级以上企业,外地企业要求一级以上。 (2)4月1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各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的人员均按要求在一张表上登记并签字。 (3)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工期24个月,工程质量标准为优良,4月18日16时为投标截止时间。 招投标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的提问以后,业主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 事件2:4月12日,业主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决定将商场部分装修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并明确4月18日16时仍为投标截止时间。 事件3:开标时,宣布了评标标准和评标委员会名单(共8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代表1人,技术专家3人,经济专家2人),并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问题: 1.该项目招标公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说明理由。 2.招投标中事件1~3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说明理由。 3.在招标过程中,共有6家公司竞标。 投标人A在开标时间前2小时,该投标人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文件,其中声明将原报价降低1%。投标人B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半小时送达;投标人C的投标文件未密封。评标委员会是否应该对这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为什么? 4.招标人根据什么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1.(1)该项目招标公告中对本地和外地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不同是错误的,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2)要求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在一张表格上登记并签字是错误的,因为按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3)投标截止时间过短,按规定,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2.事件1: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人提问之前,因为投标人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事件2:招标人变更招标范围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本项目4月12日才提出此问题,投标截止日期应相应顺延; 事件3: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而不应在开标时宣布;评标委员会的人数应是5人以上单数,不应为8人;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2/3,而本案为5/8。 3.(1)对A评标委员会应该接受这份文件,将这份文件作为原投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共同构成同一份投标文件。 (2)对B不评定(审),按《招标投标法》,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视为废标,应予拒收。 (3)对C不评定(审),按《招标投标法》,对未密封的投标文件视为废标。 4.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