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资大型商业中心工程项目,业主与某甲级监理公司签订了施工阶段监理合同,包含组织施工招标服务工作,该施工项目由于技术难度大,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和同类工程施工经验要求高,而且对工期的要求也比较紧迫。招标人在对有关单位及其在建工程考察的基础上,仅邀请了4家国有特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并预先与咨询单位和4家施工单位共同研究确定了施工方案。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装订报送。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具体的评标标准如下: 1.技术标共30分,其中施工方案10分(因已确定施工方案,各投标人均得10分)、施工总工期10分、工程质量10分。满足业主总工期要求(36个月)者得4分,每提前1个月加1分,不满足者为废标;招标人希望该工程今后能被评为省优工程,自报工程质量合格者得4分,承诺将该工程建成省优工程者得6分(若该工程未被评为省优工程将扣罚合同价的2%,该款项在竣工结算时暂不支付给承包商),近三年内获鲁班工程奖每项加2分,获省优工程奖每项加1分。 2.商务标共70分。招标控制价为36500万元,评标时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数为评标基准价。报价为评标基准价的98%者得满分(70分),在此基础上,报价比评标基准价每下降1%,扣1分,每上升1%,扣2分(计分按四舍五入取整)。 各投标人的有关情况列于表2.4。 表2.4 投标参数表 工程开工后发生了以下一些事件: 事件一:在地下管道施工中,管道铺设完毕后,承包方曾书面通知监理方要求检查管道铺设质量。但监理方收到质量验收通知单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并未前来检验,也未提出延期检查的书面要求。因此,承包方即将管沟予以回填。为此,监理方书面指令要求承包方将管沟重新挖开,以便检验管道质量。承包方按监理方要求对管沟进行剥露,经监理方检查后,确认管道铺设质量未达到设计图纸和合同要求,也不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管道接口部位严重漏水。因此,监理方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按要求进行了管道的返工处理,经监理方检验质量合格予以确认后,将管沟重新回填。为此,承包方提出除管道返工费用由于是承包方原因造成的质量不合格应自己承担外,要求发包方补偿再度剥露费用76000元(包括重新开挖、回填以及更新由于重挖造成的部分管道损坏的费用)和工期延长8天。 事件二:开挖基础坑时,发现大量化石和古人类文明遗址,经有关部门及专家鉴定为远古类人猿活动遗址,有重大考古价值,经国家有关部门与业主协商决定在该处进行发掘工作,并与承包方协商后决定由承包方抽调部分力量参与文物发掘工作。经40天发掘工作基本完成。为此,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要求:补偿参与考古发掘工作的直接费48万元,由于工程暂停和延期所造成的劳动力和机械设备闲置等损失32万元;补偿20%管理费和10%利润:延长工期40天。 【问题】 1.该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且仅邀请4家投标人投标,是否违反有关规定?为什么? 2.请按综合得分最高者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3.针对事件一承包方在管道未经监理检查并认可其质量的情况下,能否回填和覆盖?管沟合法回填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4.承包方提出的发包方补偿管沟再度剥露的费用和工期延长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监理方应如何处理? 5.针对事件二当在施工中发现地下化石及文物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什么程序处理? 6.针对事件二承包方提出的费用补偿及延长工期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1.不违反(或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允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2.(1)计算各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见表4-12。 表4-12 技术标得分计算表 (2)计算各投标人的商务标得分,见表4-13。 评标基准价=(35.642+34.364+33.867)/3=34.624(万元)。 表4-13 (3)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见4-14。 表4-14 综合得分计算表 因为投标人B的综合得分最高,故应选择其作为中标人。 3.承包方在管道铺设在未经监理方检查和认可其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可以回填和覆盖,但必须具备如下的前提条件:①承包方自检合格后,在验收前48h已书面通知监理方检查验收;②监理人员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到场检验,而且在不能按时到场检验的情况下,又未能提前24h向承包方提出书面的延期检查要求。 在一般情况下,承包方合法回填管沟的前提条件是:①自检质量合格;②经过监理方检查并书面确认工程质量合格,符合国家或行业规范、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③在按合同约定的要求时间内,承包方已书面通知监理方检查,监理方未能按约定时间到场检查,也未能提前提出延期检查的要求。 4.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补偿管沟剥露的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不合理。因为通常不论隐蔽工程是否已经通过验收,当监理工程师提出剥露或开孔重新检验隐蔽工程的情况下,承包方都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剥露。至于因剥露而发生的费用及时间的补偿,则要看检验的结果来决定:若检验合格,则发包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若检验不合格,则承包方应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所以监理工程师对本例的处理应当是:建筑工程费用不予以补偿,工期不予顺延。 5.(1)现场监理人员要求施工单位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监理机构; (2)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 (3)总监理工程师以《监理工作联系单》(24h内)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 (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文物管理部门要求制定妥善的保护措施方案; (5)总监理工程师就本事件引起的工期、费用的补偿等问题依据施工合同并按监理规范规定的程序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达成一致意见; (6)督促文物保护措施方案的落实; (7)复工条件具备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6.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补偿因发现文物、化石而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以及延长工期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一般在发生上述情况下,发包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