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某石油化工项目,项目业主与一家石化建设公司签订了项目生产装置及公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同时委托一家设备监理公司对全部设备安装过程进行监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项目业主要求设备监理公司负责编制该石化项目全部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项目业主审批。 事件2:石化建设公司按总进度计划要求,编制了生产装置安装(关键工序)的实施性施工进度计划(见下图),并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事件3:因项目业主不能及时提供安装场地,导致A工作比原计划推迟3周开工,石化建设公司向监理机构提出将合同工期顺延3周。 事件4:根据合同约定,石化建设公司将D工作分包给某专业分包公司,分包合同约定,第8周末分包公司进场开始施工。在实施D工作的进程中,分包公司工作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总监理工程师经项目业主同意后向分包公司发布了停工令。分包公司停工整改1周,满足工作质量要求后复工。复工后,又因项目业主提供图纸延误,D工作停工2周。石化建设公司经计算后向监理机构提出D工作停工1周的费用索赔及顺延合同工期2周的要求。 问题:
不妥当。 施工总进度应由石化建设公司负责编写。 总进度计划由设备监理公司负责审核并报项目业主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