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大型商业中心工程,其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招标人选择确定分包人,其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合同条款部分内容如下。

(1)合同价款:投标报价高于其评标价时,以评标价为签约合同价;投标报价低于其评标价时,以投标报价为签约合同价。

(2)合同类型:固定总价合同。除设计变更和暂估价根据合同约定据实调整外,合同价格一次性包干。

(3)分包范围:施工图标示的装饰装修施工。其中,首层大厅及名品购物区装饰施工,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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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大型商业中心工程,其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招标人选择确定分包人,其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合同条款部分内容如下。

(1)合同价款:投标报价高于其评标价时,以评标价为签约合同价;投标报价低于其评标价时,以投标报价为签约合同价。

(2)合同类型:固定总价合同。除设计变更和暂估价根据合同约定据实调整外,合同价格一次性包干。

(3)分包范围:施工图标示的装饰装修施工。其中,首层大厅及名品购物区装饰施工,由分包人作为招标人与总承包人联合招标,另行选择专业单位施工。

(4)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工程进度款。总承包人收到总包工程发包人对应款项后7日内支付给分包人。总包工程发包人不能按期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当视为总承包人向分包人付款的条件尚未成熟,分包人不得因此追究总承包人的逾期付款责任。

(5)竣工结算:分包工程竣工后,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双方就分包工程竣工结算达成一致后,总承包人将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纳入总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中,按总包合同约定提交给总包工程发包人,但是,分包工程最终竣工结算价款以总承包人与总包工程发包人竣工结算价款中装饰装修部分的价款的97%为准。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原则同进度款。

【问题】

逐一指出上述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合同条款中存在的不妥之处,简要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对本案例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合同条款中存在的不妥之处、理由及修改建议,具体分析如下:

(1)不妥之处:投标报价高于其评标价时,以评标价为签约合同价。理由:合同价只能是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价是指经过算术错误修正后,再进行招标文件规定量化因素量化核定后的价格。该价格是评标使用的,不是中标价,不能作为签约的合同价。修改建议: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作为签约合同价。

(2)不妥之处:除设计变更和暂估价根据合同约定据实调整外,合同价格一次性包干。理由: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必然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已包括在固定总价中。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完成一个项目的总价,承包人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总价合同的工程数量、单价及总价一般不变,除约定的合同范围调整或者设计变更可以调整总价之外,也可约定人工、材料和设备等部分要素价格波动依据约定的指数调整总价,除此之外的其他风险则由承包人承担。修改建议:除发生约定的合同范围调整或者设计变更进行调价外,合同价格一次性包干。

(3)不妥之处:由分包人作为招标人与总承包人联合招标,另行选择专业单位施工。理由:分包工程不能再次分包。《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即分包只能进行一次,禁止层层分包。修改建议:由总承包人作为招标人,另行选择专业单位施工。

(4)不妥之处:总包工程发包人不能按期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当视为总承包人向分包人付款的条件尚未成熟,分包人不得因此追究总承包人的逾期付款责任。理由:分包人与发包人不存在合同关系。修改建议:总包工程发包人不能按期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总承包人仍应当向分包人付款,否则要追究总承包人的逾期付款责任。

(5)不妥之处:分包工程最终竣工结算价款以总承包人与总包工程发包人竣工结算价款中装饰装修部分的价款的97%为准。理由:分包工程最终竣工结算价款与总包工程发包人竣工结算价款没有直接联系。修改建议:分包工程最终竣工结算价款以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竣工结算价款中装饰装修部分的价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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