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某矿业公司为了解决野外一线职工的住房问题,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拟建4栋住宅楼。考虑到工期因素,矿业公司申请以邀请招标形式确定上述工程施工单位,该申请已获得省建设厅及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批准。2014年3月,矿业公司在与某建设公司等单位协商并按邀请招标程序履行了相关手续后,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建设公司为矿业公司住宅楼工程的中标单位。
建设公司在中标后为工程施工做了准备,组织调集了相关建筑施工机械及各工种的工程技术人员。矿业公司一直未与建设公司订立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亦未作出停建或缓建的通知。2014年10月,矿业公司改变了这4栋住宅楼的建筑结构,增加了建筑的面积,重新办理了项目审批手续,并又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申请招标。建设公司认为矿业公司就同一工程进行二次重复招标,已无履约诚意,故请求法院判令矿业公司赔偿施工人员闲置费用和机械台班停滞费用。
【问题】
1.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2.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如何?
3.招标人擅自毁标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1.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是承诺。
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中标通知书的内容一般包括中标工程名称、中标价格、工期、开工及竣工日期、质量标准等方面。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人及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是向中标人发出的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文件,是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回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包括明确的希望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且投标文件中已包括价格、质量标准、权利义务安排等合同的主要内容,故投标文件构成要约;与投标文件相对应的中标通知书的发出,表明招标人同意按照投标文件的条件与中标人建立合同关系,因此,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2.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如下:
招标采购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复杂的招标投标程序,在该程序中,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即为要约邀请,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即为要约,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即为承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对招标采购合同而言,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时招标采购合同即告成立。《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此规定体现了合同成立之后的拘束力。
招标人与中标人一般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签订书面合同,此为法定程序。《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3.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任何一方的毁标行为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等责任形式。招标人矿业公司在依法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擅自毁标,应承担对已成立的建筑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应是赔偿投标人建设公司因矿业公司违约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