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A施工公司中标了某大型建设项目的桩基工程施工任务,并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桩基工程施工任务发包给A施工单位施工,并约定12个月的缺陷责任期,从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满后,招标人向A施工单位退还质量保证金。2015年6月,A施工单位完成了桩基工程施工任务但因质量问题未通过竣工验收。招标人要求A施工单位整改,但仍未解决质量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事件:
事件1:在工程施工中,经过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后,A施工单位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施工方案施工,但是该施工方案违反了国家建筑强制性标准。
事件2:缺陷责任期届满后,A施工单位要求招标人返还质量保证金。
【问题】
1.分析合同文件中引入缺陷责任期制度的原因。
2.试分析事件1中A施工单位对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施工方案施工是否存在过错?
3.试分析事件2中A施工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
1.为解决发包人不合理扣留质量保证金问题,《2007版标准文件》中引入了缺陷责任 与保修制度,明确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修复义务,缺陷 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且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 应向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因此,缺陷责任期制度的引入对于解决质量保证金返还的 议,避免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2.事件1中,A施工单位对质量问题存在过错。虽然A施工单位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施 工方案施工,且经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的认可,但该施工方案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作
为专业的施工单位,A施工单位应当知道该施工方案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应当拒绝 标人的要求,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3.事件2中,A施工单位的做法不正确。虽然A施工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按时完成了桩 基工程施工任务,且缺陷责任期已满,但由于质量问题未能通过竣工验收。招标人不能返还A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