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修建一座综合楼,经过一系列的招标、投标,最后选定B公司作为承包方。并于2013年8月10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于10月10日开始施工,施工前1个月内,A公司提供技术资料和设计图纸,并且在正式开工前1个月将工程的用电、用水等前期问题解决;工程造价800万元,A公司先行支付200万元的前期资金,余款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由A公司一次性付清;B公司在2014年12月20日前交楼;工程保修期为3年。
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将有关图纸、资料交给了建筑公司,用水问题也得到了解决,但直至11月20日,A公司仍未能解决工地用电问题。导致B公司被迫停工,造成了近5万元的损失。2014年12月,工程的主体建筑基本完工。由于开工前延误工期,为了尽早交楼,B公司经A公司同意,将工程的室内装修工程分包给C公司,C公司又将该工程中门窗安装工程分包给了D公司。A公司在工程验收时发现,该室内装修工程质量和门窗安装质量均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问题】
1.对B公司的损失,A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B公司的分包行为是否有效?
3.C公司的分包行为是否有效?
4.室内工程不合格,谁应当向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5.对于不合格的室内工程,A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6.如果工程验收合格后,A公司经催告仍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B公司可以怎么做?
1.(1)A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理由:依据法律规定,因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导致的工期延误,《2007版标准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作了规定,但为了充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工期利益,标准文件同时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增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可以顺延,发包人还可能需要向承包人支付因工期延误给其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1)B公司的分包行为有效。
(2)理由:因为该分包行为已经A公司同意。
3.(1)C公司的分包行为无效。
(2)理由:依据法律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1)室内工程不合格,应当由B公司和C公司向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理由:总承包人作为施工总承包合同和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面对发包人承担整个工程施工合同按期实现目标的义务,另一方面在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又负有妥善管理的责任。特别是对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管理,总承包人应当对专业分包人的施工进行监督和协调,并就专业分包工程与专业分包人一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5.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和C公司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造,因修理等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的,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和C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6.B公司可以与A公司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