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承包商甲通过招投标获得了某单位家属楼工程施工任务,承包商甲未经发包单位同意,将其中的装饰工程分包给乙公司。经发包单位同意,承包商甲将该家属楼的主体工程分包给丁公司,并签订了分包合同。1年后,工程按期完成。但是,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发现,该家属楼主体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发包单位便要求承包商甲承担责任。承包商甲却称该主体工程系经发包单位同意后分包给丁公司,所以与己无关。发包单位又找到分包单位丁公司,丁公司亦以种种理由拒绝承担工程的质量责任。
【问题】
1.承包商甲未经发包单位同意,将其中的装饰工程分包给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并说明理由。
2.承包商甲经发包单位同意将主体工程施工任务分包给丁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发包单位向承包商甲提出索赔,甲以“不是自己施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的做法符
法律规定吗?请说明理由。
4.发包人要求包括哪些内容?
1.(1)本案中,承包商甲未经发包单位同意,将其中装饰工程分包给乙公司,若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则甲构成违约。
(2)理由:《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2.(1)承包商甲经发包单位同意将主体工程施工任务分包给丁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2)理由:《建筑法》第29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1)发包单位向承包商甲提出索赔,甲以“不是自己施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2)理由: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
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功能要求;(2)工程范围;(3)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4)时间要求;(5)技术要求;(6)竣工试验;(7)竣工验收;(8)竣工后试验(如有);(9)文件要求;(10)工程项目管理规定;(11)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