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商品展销会上签订了一份成衣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一批优质成衣,总价款50万元,由甲公司代办托运,货到付款。并约定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8月16日,甲公司将货物交乙公司指定的承运人A市铁路运输公司运输。乙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8月17日传真告知甲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甲公司收到传真后,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并开始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8月22日与C市的丙公司签订了该批成衣的买卖合同。8月24日,火车行至B市边界,由于突发泥石流,这批货物全部被洪水冲走。
【问题】
1.对该批货物的损失,A市铁路运输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甲公司在与乙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甲公司能否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3.假设乙公司以甲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何地法院有管辖权?
4.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货物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5.若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与乙公司解除合同,甲可否主张继续使用原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1.(1)对该批货物的损失,A市铁路运输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理由:《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批货物的损失系不可抗力造成,具有免责事由,承运人A市铁路运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1)甲公司在与乙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本案中,乙是明示的预期违约。
(2)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1)A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首先甲乙双方的协议管辖有效。其次,《合同法》第61条第3款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中,甲乙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的履行地为履行义务一方即甲公司所在地A市,所以A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1)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成衣的损失应由丙公司承担。
(2)由第1问可知,对该批货物的损失,A市铁路运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货物的风险自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因此货物毁损时,风险由买受人丙公司承担。
5.(1)可以。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可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
(2)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26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使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题中虽然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但根据前述规定甲可以主张继续使用违约金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