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收到A型号机器设备,未支付全部设备款,在甲公司破产宣告后,该设备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应当如何处理?
因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保留所有权的合同,故甲公司收到A型号机器设备但未支付全部货款,在甲公司破产宣告后,A型号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乙厂可以取回A型号设备,但应返还已经收到的100万元货款。如乙厂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可以从已经收到的100万元货款中扣除;如该100万元不足以弥补乙厂的损失,由此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则乙厂有权要求管理人及时支付其余80万元货款,货款付清后设备的所有权才归甲公司。如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货款,给乙厂造成损害的,乙厂有权要求取回设备。如果设备被甲公司管理人出质或者转让而无法取回的,乙厂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上述80万元货款或损害赔偿金都作为共益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