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公司的保证方式为何种?丙公司对乙厂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拒绝理由是否成立?请分别说明理由。
丙公司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其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法律规定,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乙丙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因此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因此时债权人已不能通过对债务人财产的个别执行先行向债务人行使权利,所以可以直接向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