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公司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乙公司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丙公司清偿乙公司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乙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在乙公司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丙公司不得代替乙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是有权就乙公司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乙公司返还。
乙公司在甲公司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请求丙公司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甲公司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