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关于丙公司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的主张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乙公司关于丙公司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1/5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结合本案,乙公司未支付的到期价款为300万元,已经超过了合同总价款的1/5(本案总价款1 200万元,1/5则为240万元)且经催告后仍未支付,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到期(300万元)与未到期(200万元)的全部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