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所称“其于2018年2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收购,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抗辩不成立。“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不属于内幕交易”的规定,要求主体为已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王某所称“其于2018年2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收购,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抗辩不成立。“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不属于内幕交易”的规定,要求主体为已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