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甲公司担保的乙公司所欠丁公司1亿元土地转让金能否从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
乙公司所欠丁公司的1亿元土地使用权转比金不能从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只能部分优先受偿。理由: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有抵押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拍卖所得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人受偿。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丁公司的抵押权顺位低于丙银行(或答,丙银行的优先受偿权顺位在前),故应在丙银行的债权得到满足后,就剩余扣卖款优先受偿。拍卖款为2.7亿元,全额偿还丙银合的2亿元后,剩下7000万元用于优先清偿丁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