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乙先从内公司破产案中获得部分清偿,在借款到期后,乙应以债权全额还是应以债权未获清偿部分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并说明理由。
乙应以债权全额向甲公司主张权利。理由:因为一般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保证责任,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虽然此时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但是在承担责任时,还是补充保证责任,仅对债务人实际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所以债权人向债务人求偿时,是以全部债权额求偿,再以“未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的部分”计算应从保证人处获得的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