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2018年9月,公司不能清偿欠戊的100万元债务,戊要求乙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但乙认为自己出资不足的问题已过诉讼时效。   问:(1)乙出资不足,甲、乙、丙、丁是否承担责任?   (2)戊是否有权要求乙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乙认为已过诉讼时效的说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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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2018年9月,公司不能清偿欠戊的100万元债务,戊要求乙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但乙认为自己出资不足的问题已过诉讼时效。   问:(1)乙出资不足,甲、乙、丙、丁是否承担责任?   (2)戊是否有权要求乙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乙认为已过诉讼时效的说法是否正确?

(1)应当承担。对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应当由乙补足其差额,甲、丙、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有权要求。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不正确。公司或其他股东要求其履行或者债权人要求其承担责任,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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