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8日,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各出资250万元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从事货物运输;张某、王某均一次性缴付出资,李某、赵某分期出资,至2018年7月8日前缴足。2018年4月2日,因经营不善,A公司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已知:2017年12月,A公司的债权人G公司得知A公司即将破产,请求A公司清偿2018年7月1日到期的债务100万元,A公司全额予以清偿。 人民法院指定B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B律师事务所拟派出甲、乙、丙、丁参与本案。经查,甲尚欠A公司运输费10万元;乙的妻子在A公司的债权人C公司任经理;丙4年前曾任A公司债权人D公司的监事;丁自2016年至今一直担任A公司的法律顾问。 2018年5月8日,A公司的债务人E公司得知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后,自A公司债权人F公司处取得部分债权,并向B律师事务所主张抵销。 2018年12月25日,A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终结。2019年2月1日,A公司的债权人H公司发现A公司在破产期间曾为逃避债务而无偿转让价值100万元的运输车辆。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后,李某、赵某尚未缴足的出资,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2)B律师事务所派出的甲、乙、丙、丁能否参与本案?并说明理由。 (3)E公司的债权债务能否抵销?并说明理由。 (4)2017年12月A公司对G公司的清偿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1)B律师事务所应当要求李某、赵某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在本题中,李某、赵某未缴足出资,B律师事务所有权要求李某、赵某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 (2)甲、乙、丁不能参与本案,丙可以参与本案。①根据规定,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视为有利害关系。因此,甲不得参与本案。②根据规定,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视为有利害关系。因此,乙不得参与本案。③根据规定,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视为有利害关系。在本题中,丙4年前曾任A公司债权人D公司的监事,此时不具有利害关系,可以参与本案。④根据规定,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视为有利害关系。在本题中,丁自2016年至今一直担任A公司的法律顾问,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得参与本案。 (3)E公司的债权债务不得抵销。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在本题中,债务人的债务人E公司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F公司)对债务人(A公司)的债权,故不能抵销。 (4)2017年12月A公司对G公司的清偿,B律师事务所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