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合计数。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5 000×2%=100(万元),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110-100=10(万元)。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5 000×14%=700(万元),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750-700=5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5 000×8%=400(万元),扣除限额大于实际发生金额,无须纳税调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自2018年1月1日起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合计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10+50=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