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该企业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
抵减前应缴纳的增值税额=7.2+180-(100.4+0.495+0.6+7.475)=78.23(万元)。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00.4+0.495+0.6+7.475)×10%=10.897(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10+10.897=20.897(万元)。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可以全额从递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因此,企业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为20.89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