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甲国的营业机构已经在甲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进行国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在甲国的营业机构已经在甲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进行国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做如下处理:
①对甲国的营业机构已经在甲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从当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8269+360)×25%×[360÷(8269+360)]=90(万元);
②已在甲国缴纳360×27.5%=99(万元),超过抵免限额的9万元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