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境内A居民企业2019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160万元。其中,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设在甲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设在乙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A企业当年度从乙国取得利息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要求:计算该企业当年度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1)A企业当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160万元,其发生在乙国分支机构的当年度亏损额300万元,仅可以用从该国取得的利息60万元弥补,未能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240万元,不得从当年度企业其他盈利中弥补。因此,相应调整后A企业当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为: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甲国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乙国应纳税所得额=-240(万元); A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400(万元)。 (2)A企业当年度境外乙国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共240万元,允许A企业以其来自乙国以后年度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