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居民企业甲在境外进行了股权投资,相关投资结构及持股比例为: 境内居民企业甲持有境外A国企业乙50%股权,境外A国企业乙持有境外B国企业丙30%股权。 当年经营及分配状况如下: (1)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2%。 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800万元,丙企业将部分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2)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 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该应纳税所得总额已包含投资收益还原计算的间接税款)1000万元,其中来自丙企业的投资收益100万元,按照12%的税率缴纳B国预提所得税12万元; 乙企业在A国享受税收抵免后实际缴纳的税款180万元,乙企业将全部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3)居民企业甲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其来自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万元。 问题1:判断企业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并说明理由。 问题2:判断企业丙分给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并说明理由。 问题3:计算企业乙所纳税额属于由企业甲负担的税额。 问题4: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抵免限额。 问题5:计算企业甲取得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实际抵免限额。
1.企业乙可以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因为企业甲对企业乙的持股比例为50%,达到了20%的要求。 2.企业丙不能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因为企业甲对于企业丙的持股比例为15%(50%×30%),未达到20%的要求。 3.由企业甲负担的税额=(180+12+0)×404÷808=96(万元)。 实际缴纳的税款180万元;缴纳B国预提所得税12万元,丙不能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 企业乙的税后利润为:1000-180-12=808(万元) 企业甲对企业乙的持股比例为50%,故分得404万元; 4.企业甲应纳税总额=(2400+404+96)×25%=(2400+500)×25%=725(万元); 抵免限额=725×500÷2900=125(万元)。 5.可抵免境外税额=96+404×10%=136.4(万元);136.4>125,实际抵免额为1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