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从农户收购了高粱140000千克,3元/千克,总价42万元;所收购的高粱当月全部委托乙公司生产白酒35000千克,收到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万元,税额0.65万元。当月收回的白酒全部销售,收取了不含税价款100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合计数。 问题 (1):计算乙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 (2):计算甲公司当月应纳消费税。
(1)组成计税价格=(42+5+35000×0.5×2÷10000)÷(1-20%)=63.13(万元) 乙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63.13×20%+35000×0.5×2÷10000=16.13(万元) 核定扣除政策下,产品销售后才核定扣除所耗用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所以委托加工时,农产品的成本按购入高粱的全部成本计算,不得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2)甲公司当月应纳消费税=100×20%+35000×0.5×2÷10000-16.13=7.3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