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生产企业主要从事小汽车生产和改装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份经营如下业务: (1)将生产的800辆汽车分两批出售,其中300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4500万元,500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6500万元。 (2)将生产的100辆小汽车用于换取生产资料,以成本12万元每辆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200万元。 (3)将生产的10辆小汽车奖励给劳动模范,以成本价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要求: 计算业务2、业务3应该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换取生产资料应按最高售价计算消费税,奖励给劳动模范应按平均售价计算消费税。 平均售价=(4500+6500)÷800=13.75(万元)。 最高售价=4500÷300=15(万元)。 业务2应纳消费税=15×100×5%=75(万元)。 业务3应纳消费税=13.75×10×5%=6.88(万元)。 业务2、3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3.75×(100+10)×13%=196.6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