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销售套装礼盒酒500套(每套酒品中含葡萄酒一瓶),礼盒酒总计粮食白酒30000斤、葡萄酒10000斤,总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90000元(葡萄酒部分价值20000元)。 收取粮食白酒品牌使用费3390元,本月销售粮食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5650元,另有一年前收取本月已逾期没收的白酒包装物押金4640元。 销售啤酒1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2980元。销售啤酒收取包装物押金2800元,其中含塑料周转箱押金300元。 计算该酒厂本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 =( 90000+3390÷ 1.13)× 20%+( 30000+10000)× 0.5+5650÷ 1.13× 20%=20000+18600+1000=39600(元) 啤酒应纳消费税 =100× 250=25000(元) 该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 =39600+25000=64600(元)。 啤酒出厂价 =2980+( 2800-300)÷( 1+13%)÷ 100=3002.12(元) >啤酒分类标准 3000(元),适用单位税额 250元 /吨。 另外销售啤酒收取包装物押金 2500元应计入啤酒出厂价计算基数中,但不含塑料周转箱押金。 白酒逾期没收押金不再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