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自行开发了某房地产项目,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是2015年10月,2016年3月开始预售,至2016年4月30日共取得预收款1000万元,已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A公司对上述预收款开具了收据,未开具营业税发票。 A公司2019年5-10月收到预收款4200万元。 2019年11月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5200万元(含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未开票预收款1000万元,和2019年5-10月收到的4200万元),同时办理房产产权转移手续。 问:纳税人应如何申报上述业务的增值税税款?
A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纳税人11月开具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200万元,其中包括1000万元属于按规定补开发票行为,不再计征增值税。 纳税人在2019年5-10月取得的预收款4200万元,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4200÷(1+5%)×3%=120(万元); 纳税人应在12月15日申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增值税税款:4200÷(1+5%)×5%-120=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