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在河北廊坊购买商铺,全部用于出租。每月租金收入11.445万元。 问:纳税人2019年12月出租该商铺应如何计缴税款?
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在北京,不动产在河北廊坊,因此纳税人应先向不动产所在地(河北廊坊)税务局预缴税款。 如果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税款=11.445÷(1+9%)×3%=0.315(万元); 如果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预缴税款=11.445÷(1+5%)×5%=0.545(万元)。然后,再向机构所在地(北京市)税务局申报纳税。 如果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11.445÷(1+9%)×9%=0.945(万元); 如果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11.445÷(1+5%)×5%=0.545(万元)。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