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在我国境内的某重型机械生产企业,由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持股25%,2019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7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300万元,营业外收入12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60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1300万元,营业外支出800万元,可以扣除的相关税金及附加420万元,销售费用1800万元,管理费用1200万元,财务费用180万元,投资收益1700万元。 当年发生的部分具体业务如下: (1)当年10月将两台重型机械设备通过市政府捐赠给受灾地区用于公共设施建设,“营业外支出”中已列支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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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在我国境内的某重型机械生产企业,由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持股25%,2019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7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300万元,营业外收入12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60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1300万元,营业外支出800万元,可以扣除的相关税金及附加420万元,销售费用1800万元,管理费用1200万元,财务费用180万元,投资收益1700万元。 当年发生的部分具体业务如下: (1)当年10月将两台重型机械设备通过市政府捐赠给受灾地区用于公共设施建设,“营业外支出”中已列支两台设备的成本及对应的销项税额合计236.4万元,每台设备市场售价为140万元(不含增值税)。 (2)当年10月向95%持股的境内子公司转让一项账面余值(计税基础)为500万元的专利技术,取得转让收入70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该项转让业务已通过省科技部门认定登记。 (3)当年实际发放职工工资140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20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30万元并取得专用收据,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5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的职工教育经费为5万元。 (4)当年发生广告费支出1505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的广告费为15万元。 (5)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发生研发费用支出200万元(含委托境外单位进行研发活动的委托研发费用8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6)就2019年税后利润向全体股东分配股息10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除非特别说明,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必要手续,不考虑税收协定的影响)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 (1)计算业务(1)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业务(2)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业务(3)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业务(4)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业务(5)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业务(6)应预提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7)计算该企业2019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1) ①将两台设备捐赠给受灾地区,企业所得税应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40×2=280(万元),应确认视同销售成本=236.4-140×13%×2=200(万元),视同销售业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0-200=80(万元)。 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7500+2300+1200-6000-1300-800-420-1800-1200-180+1700=1000(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1000×12%=120(万元),实际捐赠236.4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6.4-120=116.4(万元)。 ③业务(1)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116.4=196.4(万元)。 (2)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题中,技术转让所得=700-500=200(万元),200万元小于5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3)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400×14%=19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196=4(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400×2%=2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28=2(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400×8%=112(万元),本年度职工教育经费25万元加上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的职工教育经费5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112万元,本年度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25万元准予据实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度的职工教育经费准予在本年度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业务(3)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2-5=1(万元)。 (4)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7500+2300+280)×15%=1512(万元),待扣除广告费支出1520万元(1505+15),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12-1505=7(万元) 业务(4)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为7万元。 (5)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即对于委托境外研发的研发费用,在账面扣除80万元的基础上,可加计扣除48万元(80×80%×75%)。 业务(5)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80)×75%+(80×80%)×75%=90+48=138(万元)。 (6)应预提所得税税额=1000×25%×10%=25(万元)。 (7)该企业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196.4-200+1-7-138=852.4(万元) 该企业2019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52.4×25%=21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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