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药制造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取得商品销售收入5500万元,转让固定资产的净收益550万元,投资收益80万元;发生商品销售成本2200万元,税金及附加120万元,发生销售费用1900万元,管理费用960万元,财务费用180万元,营业外支出10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670万元,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75万元。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发现2019年该企业存在如下问题: (1)12月购进一台符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万元、增值税3.9万元,当月投入使用。 (2)管理费用中含业务招待费80万元,研发费100万元。 (3)销售费用中含广告费800万元,业务宣传费300万元。 (4)财务费用中含支付给银行的借款利息60万元(借款金额1000万元,期限1年,用于生产经营);支付给境内关联方借款利息60万元(借款金额1000万元,期限1年,用于生产经营),已知关联方的权益性投资为400万元,此项交易活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该企业实际税负高于境内关联方。 (5)营业外支出中含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灾区捐款55万元、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10万元,因违反合同约定支付给其他企业违约金30万元,因违反工商管理规定被工商局处以罚款5万元。 (6)投资收益中含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从境外A国子公司分回税后收益45万元,A国政府规定的所得税税率为20%;从境外B国子公司分回税后投资收益25万元,B国政府规定的所得税税率为10%。 (7)已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全年实发合理的工资总额为400万元,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6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6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企业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不考虑预提所得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企业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该企业研发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该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金额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该企业利息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该企业营业外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该企业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该企业2019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该企业境外所得应在我国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9)计算该企业应补(退)企业所得税税额。
(1)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1=5500×5‰=27.5(万元),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2=实际发生额的60%=80×60%=48(万元)>27.5万元,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27.5=52.5(万元)。 (2)研发费可以加计扣除75%,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75%=75(万元)。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5500×30%=1650(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800+300=1100(万元)<1650万元,无须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4)支付给银行的60万元利息可以税前扣除。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0÷1000×100%=6%。 与关联方的债资比:1000÷400=2.5>2,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400×2×6%=48(万元)。 利息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48=12(万元)。 (5)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670×12%=80.4(万元),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其余公益性捐赠支出55万元<80.4万元,准予全部在税前扣除。 因违反合同约定支付给其他企业的违约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违反工商管理规定被工商局处以的罚款,属于行政性质的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营业外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 (6)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400×2%=8(万元),实际拨缴的6万元没有超过限额,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400×14%=56(万元)<实际发生的60万元,只能在税前扣除5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56=4(万元)。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400×8%=32(万元)>实际发生的15万元,不需要调整。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4万元。 (7)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该企业2019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670+52.5(业务招待费调增)-75(研发费用调减)+12(利息费用调增)+5(罚款调增)+4(三项经费调增)-10(国债利息调减)-45(A国的投资收益)-25(B国的投资收益)=588.5(万元)。 (8)境外A国所得的抵免限额=45÷(1-20%)×15%=8.44(万元),实际在A国缴纳的税额=45÷(1-20%)×20%=11.25(万元),由于在境外A国实际缴纳的税额超过了抵免限额,所以可以全额抵免,不需要在我国补税;境外B国所得的抵免限额=25÷(1-10%)×15%=4.17(万元),实际在B国缴纳的税额=25÷(1-10%)×10%=2.78(万元),需要在我国补税=4.17-2.78=1.39(万元)。 该居民企业境外所得应在我国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为1.39万元。 (9)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可抵免的应纳税额=30×10%=3(万元)。 该居民企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588.5×15%+1.39-3-75=11.6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