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石化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国外某石油公司进口原油50000吨,支付不含税价款折合人民币9000万元,其中包含包装费及保险费折合人民币10万元,运输费用1.3万元。 (2)开采原油10000吨,并将开采的原油对外销售6000吨,取得含税销售额2340万元,同时向购买方收取延期付款利息2.34万元,包装费1.17万元,另外支付运输费用7.02万元。 (3)用开采的原油1700吨加工生产汽油1300吨。300吨原油用于赠送给关联方,另外20吨原油用于开采中加热用,10吨用于油田内运输中加热用。 原油的资源税税率为10%。 要求:计算该石化公司当月应纳资源税。
(1)由于资源税仅对在中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因此业务(1)中该石化公司进口原油无需缴纳资源税。 (2)业务(2)应缴纳的资源税=(2340+2.34+1.17)÷(1+13%)×10%=207.39(万元) (3)业务(3)应缴纳的资源税=2340÷(1+13%)÷6000×(1700+300)×10%=69.03(万元) 原油用于开采及油田内运输中加热用,免征资源税。 (4)该石化公司当月应纳资源税=207.39+69.03=276.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