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烟草集团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持有烟草批发许可证,2020年2月购进已税烟丝800万元(不含增值税),委托M企业加工甲类卷烟500箱(250条/箱,200支/条),M企业每箱收取0.1万元加工费(不含税),当月M企业按正常进度投料加工生产卷烟200箱交由集团公司收回,集团公司将其中20箱销售给烟草批发商N企业,取得含税销售收入83.62万元;80箱销售给烟草零售商Y专卖店,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20万元;100箱作为股本与F企业合资成立一家烟草零售经销商Z公司。 企业类型:批发企业 说明:烟丝消费税率为30%,甲类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为56%加0.003元/支。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以下顺序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问题 (1):计算M企业当月应当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集团公司向N企业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集团公司向Y专卖店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集团公司向Z公司投资应缴纳的消费税。
(1)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8000000/500×200+加工费1000×200+定额税200×50000×0.003)÷(1-56%)=7795454.55(元) M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7795454.55×56%+200×50000×0.003(定额税) =4395454.55(元)=439.55(万元) (2)应纳消费税为零 在卷烟批发环节,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3)应纳消费税=320×11%+80×50000×0.005÷10000=37.2(万元) (4)应纳消费税=320÷80×100×11%+100×50000×0.005÷10000=4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