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资料三第(1)至(4)项,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1)不恰当。当注册会计师跟函有被审计单位的员工陪伴时,需要在整个过程中对询证函保持控制。跟函期间,注册会计师在会客室等待,而甲公司财务负责人在财务部门,可能存在被审计单位和被询证者串通舞弊的风险。
(2)不恰当。当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注册会计师才可考虑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
①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
②涉及大量余额较小的账户;
③预期不存在大量的错误;
④没有理由相信被询证者不认真对待函证。
甲公司应收账款明细账余额低于200万元但高于实际执行重要性水平100万元的仍然属于重大账户,因此不满足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的条件。
(3)恰当。虽然该限制条款使注册会计师将回函作为可靠审计证据的程度受到了限制,但是审计项目组执行了替代审计程序,消除了对此回函可靠性疑虑。
(4)不恰当。未直接取得回函影响回函的可靠性。应取得Q公司直接寄发的询证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