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1)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进行合伙人考核和收益分配。不应直接或变相以分所、部门、合伙人所在团队作为利润中心进行收益分配。
(2)不恰当。针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轮换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每年对轮换情况实施复核,并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进行轮换。
(3)不恰当。项目合伙人应对项目管理和项目质量承担总体责任,并充分、适当地参与项目全过程。
(4)恰当。
(5)不恰当。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也不得为本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提供协助。